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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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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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0
一、夫妻人身关系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吗
1、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二、夫妻一方是否可以选择不离婚
1、可以选择不离婚,是否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仍然会判决离婚。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