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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4-06-11

1.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明确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第一步是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等,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确定分割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这意味着在分割财产时,既要保证双方权益平等,又要考虑到子女抚养及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生活状况等因素,适当倾斜保护。

3. 评估与分割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实物分割,即直接将财产划分为两部分,各自分得一部分;(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财产变卖,价款按比例分配;(3)作价补偿,即一方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向对方支付相应价款作为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具体方式应根据财产性质、双方意愿及实际可行性来确定。

4. 特殊情形处理: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继承或受赠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婚姻法》第十八条)。此外,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1.抚养费的目的:抚养费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要,确保其能够健康成长和发展。

2.抚养费的确定原则:

子女的实际需要:首要考虑的是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

支付方的经济能力:根据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来确定。

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子女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确保抚养标准符合社会一般标准。

3.抚养费的金额:具体金额应综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既不应过低导致子女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也不应过高超出支付方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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