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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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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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3
一、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什么构成要件
1. 证明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的原因性关联。
2. 证明夫妻一方对于婚姻破裂具有主观恶意。
3. 证明婚姻已经实际解除。
4. 证明存在具体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特定行为致使相关权利主体人身权、财产权受损,从而造成财产及非财产权益减损或丧失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因涉及重婚行为;或与他/她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亦或是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抑或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其它严重过错,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
在此情况下,对于不存在以上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权益。
所谓“损害赔偿”不仅涵盖了物质方面的损失补偿,同时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抚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