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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4-09-29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将其进行变卖。

然而,这种变卖行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会被认定为有效,那就是除非有证据显示第三人和夫妻中的某一方存在恶意串通来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此次变卖都会被视为有效。

如此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善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三方确属善意购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也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此次交易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夫妻中的另一方无权以事先并不知情或者未表示同意等理由,否认该次变卖行动的有效性或法律效力,对抗善意第三方的请求和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婚后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后进行房贷购房的行为并不天然地使得购房款转化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实际上,房屋是否构成夫妻间共有财产,需要依据其出资额以及产权登记状况进行详尽的判定: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未作明示的约定,那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只要是由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承担了购房费用,这些财产即被视作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若当中一方是用独有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及此后的贷款偿还,且产证上仅登记其一人的姓名,那么该房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再者,若一方于购房时使用其本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而之后由双方一起承担了贷款的偿还义务,此时,这处房产便应当被看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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