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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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面对夫妻离婚时房贷的划分问题,直接而言,房贷的归属与承担并不简单等同于共同债务。
1.若房贷所涉房产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虽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则离婚时该房产及未偿还贷款原则上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2.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法院将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并由其承担剩余贷款,同时,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婚前财产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1.关于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明确指出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均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2.这意味着,即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导致房产价值提升,增值部分仍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在探讨离婚时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时:
1.若房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这意味着,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有权依据其父母的出资比例主张相应份额。
2.若双方父母均全额出资,但产权仅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父母的出资贡献,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