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0-15
民法典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可以分居也可以选择不分居。法律快车提醒您,分居的,可以以分居作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以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我国法律上对起诉离婚后是否分居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分居的,可以分居;不愿意分居的,也可以继续同住在一起,等离婚诉讼的判决下来之后再做处理。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则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则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