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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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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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主要由涉及男女双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
1.当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时,他们可以根据这些要件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并向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开具证明的请求。
2.这些单位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为双方出具相关的事实婚姻关系证明。
事实婚姻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因为在该日期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要求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2.同居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公开宣称彼此为夫妻,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同居时双方必须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有当男女双方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