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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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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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普遍认可其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形式。
2.尽管事实婚姻在形式上并未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非无条件,而是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3.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否则将构成事实重婚;
(2)当事人应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男女双方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的重要依据。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存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不仅是对男女双方行为的约束,也是社会大众对事实婚姻认可的基础。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均无配偶。这是构成事实婚姻的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这意味着双方应基于相互爱慕、共同生活的愿望而走到一起,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这意味着双方在社会生活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得到周围人群的认可。这种公开的夫妻身份是事实婚姻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标志。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