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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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0-28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享有同等的权益保护。
1.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2.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但如父方条件优越且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同时,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
3.在财产处置方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若同居关系解除时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