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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4-10-29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又作出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要先由父母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确认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形之一,法院会准予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离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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