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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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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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有二种方式,一种是自愿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死活不离婚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夫妻离婚,必须根据双方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再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可能和好等方面来确定感情是否破裂,才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只要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劝其和好,如果没有和好的可能,应该立即判决离婚。
在《民法典》生效后,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情况下可以分居一年再起诉。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现行《婚姻法》还未废止,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准绳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应尽力收集证据佐证,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一次判离。
1、一般情况下
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审):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特殊情况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麻烦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