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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4-11-05

一、欺诈婚姻是否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不可以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欺诈婚姻的认定

  1.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实践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2.欺诈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欺骗而与其登记结婚。此行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私权利(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对于欺诈婚姻我们可以收集证据报警,同时需要提供被对方诈骗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或者索要钱财的聊天记录等等。婚姻诈骗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严重者可能涉及诈骗罪。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1.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3.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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