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1-07
面对一方在服刑期间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受害人或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若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尽管一方在服刑,仍可办理离婚手续。家属会见时,双方可签订离婚协议,并需民政局的协助,由民政局工作人员前往监狱为服刑人员及其配偶办理离婚证。
2.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起诉离婚时,原告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通常会安排到监狱开庭,以便双方都能参与审理过程。
3.若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异议,双方可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服刑人员离婚的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其协议离婚的权利,但由于人身自由受限,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
1.对于服刑人员而言,若双方均同意离婚且符合登记离婚条件,民政部门可尝试与监狱协商,到服刑地点现场办理离婚登记。然而,这并非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实现难度较大。
2.对于起诉离婚的情况,《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明确了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原告可根据被告服刑地的不同情况,选择向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服刑地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