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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4-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投资或者管理等行为产生了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是因为,这部分增值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
第十八条则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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