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律师团队:13631331686
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结婚彩礼
同居纠纷
遗产继承
Previous
Next
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邹律师
手 机:
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最新文集
无效婚姻如何补偿对方
无效婚姻如何补偿对方
怎么可以判无效婚姻关系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属于离婚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是什么意思
被胁迫后来同意婚姻有效吗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无效合同有效吗法律
婚姻诈骗案报警怎么处理的
当前位置:
主页
>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时间:
2024-12-02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有
遗嘱
自由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给予
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人。一旦公民去世,其遗嘱应当被尊重并执行。
再婚
并不会改变这一原则。但是,如果再婚后没有明确的遗嘱指示,根据《
婚姻
法》的规定,再婚后的配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这意味着,即使前妻或前夫在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再婚的配偶仍可能分得一部分遗产,这可能会对前妻或前夫的预期权益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这包括指定子女为唯一的
遗产继承
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优先原则。只要遗嘱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清晰明确,且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遗嘱的效力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网站链接加微信号:13631331686 >>
企业网站模板
织梦模板
跟版网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
邹律师
咨询手机:
13631331686
微信号即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