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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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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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婚前债务一般不须由夫妻共同承担。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其个人债务,除非此项负债系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若债权人能证实婚前债务确实用在夫妻婚后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所致,便可判定为夫妻共债。例如,如一方婚前借款购买婚后共同居住之房屋,此时可能需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若婚前债务仅限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且与婚后家庭生活无直接关联,则另一方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