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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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2-05
离婚冷静期内发生的债务,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一方私自借贷用于个人奢侈消费等,这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如果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家庭购置生活用品、支付家庭水电费用等产生的债务,即便处于离婚冷静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三)如果是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同时,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不会再通过判决离婚的方式解除,因为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从法律规定看,离婚冷静期是在双方都存活且有离婚意愿的情况下,为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一个期间。一旦一方死亡,这一前提不复存在。
从婚姻关系的性质来讲,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一方死亡则共同生活的主体缺失,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存续。所以此时不需要也不存在判决离婚的情况,死亡这一事件直接产生了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财产共有关系、相互扶养义务等也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