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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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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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0
房子首付增值的部分在离婚时,其分配原则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协商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1.一般来说,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而婚后则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
3.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房产的归属主要取决于购房款的来源以及产权登记的情况:
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