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2-31
面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对方的约定,是否能单方过户的问题,答案通常是否定的:
1.离婚协议虽作为双方意愿的体现,但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并不能直接及于房屋管理部门,也不足以证明对方愿意进行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愿。
2.房屋管理部门为保障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往往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3.在对方不愿意配合过户的情况下,仅凭离婚协议并不能实现单方过户。
4.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院对房产归属的裁判,并在裁判生效后,可凭此生效裁判文书单方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5.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的权威性。
离婚房产过户确实需要双方共同申请:
1.这是因为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2.房屋管理部门为保障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也会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以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真实性。
3.但正如前文所述,在特定情形下,如一方通过诉讼获得房产归属的裁判,并在裁判生效后,可以凭此生效裁判文书单方申请过户登记。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情况下权益保护的灵活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