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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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8
恋人之间分手时,对于曾经赠送的礼物,一般情形下是不支持要求返还的。
1.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增进感情,常常会互赠一些小礼物。这些礼物一旦赠出,并经过转移所有物后,其所有权也随之发生转移,受赠方是有权不返还这些礼物的。
2.在法律上,赠与行为一旦完成,除非符合特定的撤销条件,否则赠与人不得随意要求撤销赠与或要求返还赠与物。
因此,恋人分手时,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不应随意要求对方返还赠送的礼物。
虽然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要求返还赠与的礼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1.如果赠与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进行的,如彩礼等,那么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分手的情况下,赠与人是有权请求返还这些财物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适用这一规定的。
因此,在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人应明确自己的赠与目的和条件,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