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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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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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2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在特定情境下,确实存在一些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形:
1.当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调整抚养费的支付。
2.如果一方愿意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在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由一方完全承担抚养费,或者减少另一方的支付金额。
这种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以确保孩子的成长条件不受影响。
除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起抚养责任,并且具有抚养能力,那么给付方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给付方恢复人身自由并有了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