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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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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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4
一方死亡后,若要开具事实婚姻证明,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男女双方需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生存的一方或相关亲属可以依据这些要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共同居住记录、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以及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且无配偶及血缘关系的证明等。
2.完成证据材料的收集后,生存的一方或相关亲属可以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事实婚姻需具备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因为在该日期之后,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再被视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这意味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身份相待,对外也宣称是夫妻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