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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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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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4
1.特别是当所隐瞒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婚姻中的知情权,确保婚姻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1.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主要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一方在婚前隐瞒了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
2.这里的“重大疾病”并未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但通常指的是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危及对方生命健康的疾病。
3.当另一方在婚后得知这一事实,并认为该隐瞒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时,即可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