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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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5-03-28
当女方被男方胁迫而与其结婚时,她可以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为女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来解除非自愿的婚姻。
2.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女方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受到了胁迫,并且这种胁迫足以影响她的结婚意愿,一旦确定存在胁迫行为,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以及其对结婚意愿的影响。
4.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婚姻,女方可以摆脱非自愿婚姻的束缚,重新获得婚姻自由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