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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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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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4
没离婚男方确实有义务给女方生活费,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必须定期向女方支付生活费。
1.如果女方无工作且生活困难,双方应通过协商来解决生活费的问题。
2.若协商不成,且女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种帮助并非固定的生活费支付,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法院进行裁决。
因此,没离婚时男方是否有义务给女方生活费,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离婚时,如果女方无工作且需要抚养子女,她完全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包括无工作、无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等情形。
2.在离婚时,如果女方无工作且需要抚养子女,她可以依法向男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1)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确定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2)如果协商不成,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判决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