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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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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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8
夫妻离婚时,办理财产公证是一个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明确界定的重要步骤,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双方需亲自到场,不能由他人代替,以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会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实财产的权利证明。这一过程是为了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财产归属的明确性。
3.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这一步骤是公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公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
《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是一个核心问题。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在具体分配方式上,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3.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的实际需要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如果双方无法就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一规定确保了房屋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