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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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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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7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对非亲生子女就有抚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产生了抚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