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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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5-09-24
婚前开店离婚时,该店铺及由此产生的财产通常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1.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这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
2.如果一方在婚前开设了店铺,并且该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收益在婚前已经明确,那么在离婚时,该店铺及其累积的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所有。
3.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双方婚后共同参与了店铺的经营并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这需要具体的证据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