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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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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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4
婚前男方付款购买的房子,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算作共同财产。
1.《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为共同财产,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由于婚前男方已经购买并付清房款,且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因此它被视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婚前男方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会被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此时该房子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