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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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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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4
婚前首付婚后加名的房产,在离婚时进行协商分割,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1.具体来说,婚前的房子加上配偶的名字,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由此房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离婚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协议处理。
3.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将作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