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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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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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4
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二人在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设置往往是一方持股比例大,一方持股比例小,那么“夫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是否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采用书面形式,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夫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公司章程中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在工商登记时,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的,则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并不能按照夫妻财产约定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