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2-01-24
嘱人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 :(房产及其它)。 我遗留给 的财产,属于 个人所有。
(二)本遗嘱委托 (年龄: 性别: 民 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 为执行人。
(三)本遗嘱只能归属继承人 ,与其他任何人 无关(包括遗嘱人的父母)。
(四)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 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20xx年 月 日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的顺序。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半为死者遗产,此部分由配偶和子女,父母按人均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