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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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16
依据我国现行法例,被收养的子女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
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等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皆适用亲子关系的规定。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那么其亲生子女的直属晚辈血亲将有资格代表他们进行遗产的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