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2-02-23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主要看公房承租权是否符合遗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条没有明确规定公房属于遗产范围,同时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虽然笔者对于公房承租权的性质认同具有了一定物权的属性,但鉴于法律没有明确公房承租权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得以继承,因此在解决纠纷具体适用法律时还是缺乏明确的依据,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适用《继承法》规定。
公房承租权继承与公房承租权人变更是两个法律概念,虽然公房承租权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被继承,但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是可以变更成为新的承租权人的。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一是户口在该公房内;二是与死亡的承租人同居住两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办法。现实中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8个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7、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8、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规定,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大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是否有权分配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取决于共同居住人是否已构成对承租权的共有,共有人有权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如未构成共有,无权参与分配。对于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承租房屋的来源情况,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处理。
公房拆迁期间原承租权人死亡,共同居住的子女取得回迁房产权或货币安置款而引起的继承和析产纠纷。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权根据《继承法》主张财产权利?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应确定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是否构成对承租权的共有,如构成共有则应先析产,将该子女应得的份额扣除后,其余财产按继承处理。如果同住子女已经取得了回迁房屋的产权,则不宜再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应在确定房屋的价值后,由其对其他继承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