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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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8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转继承开始后,转继承中所涉及的财产何时发生转移?是在本位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转移,还是在转继承开始时,即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发生转移?法律界对此同样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继承开始后,虽然尚未分割遗产,但是继承人依法已经在继承生效时继承了该由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而其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所以其应继份额没有发生转移,转移的只是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理论界为此而争论不休没有定论的情况下,社会实践部门却不能坐以待毙。对于被继承的遗产继承,多数由公证部门来办理,继承公证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保证继承行为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减少诉讼,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公证处对于继承法律关系审查的严谨性及“继承权公证书是一种确权文书,因此社会各界对于继承权公证书的效力均普遍予以认可,即以继承权公证书的最后认定来办理产权转移和登记。从社会实践操作来看,对于被继承人的不动产遗产,登记部门均以公证书的认可来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而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转让也只有在经公证书确认后才能变卖转让。因此,转继承所涉财产的移转时间应为继承权公证书出具之时,而并非被继承人死亡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