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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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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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未受胁迫、欺骗,锁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4、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除上述外,根据所立遗嘱的形式不同,亦有不同的要求。
订立代书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胁立遗嘱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人员之所以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活动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参与比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作为见证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他们与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在场,有可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立遗嘱人的自愿表达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很难保证他们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