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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时间:2022-09-1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一审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本案中的被告若通过多方途径都无法联系上,在原告方认可法官所获取的身份信息的前提下,案件能否正常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此种情形下,被告身份可以明确。依据从公安机关获取的身份信息,原告方进行了认可,且核对其姓名、出生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等信息都符合。而且通过结婚证照片与所获取的身份证照片比对,可以确定是同一个人。因此,即便被告方下落不明,该案仍可进入公告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要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处理,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在登记之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这个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仍应认定婚姻登记有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登记之初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未达法定年龄,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在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

  本案中,所涉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但这不能否定双方婚姻关系有效的实质。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本案中双方都对登记结婚的事实表示认可,也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受胁迫可请求撤销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该婚姻登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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