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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时间:2022-10-21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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