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律师团队:13631331686
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结婚彩礼
同居纠纷
遗产继承
Previous
Next
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邹律师
手 机:
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最新文集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差别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代位继承人也死亡怎么办
代位继承是否会包括继子女
领养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奶奶遗产
代位继承人没有赡养爷爷奶奶还能
代位继承人有权要求对抚恤金析产
代位继承的主体是谁
侄子能代位继承吗
民法典遗嘱继承可以直接过户给孩
当前位置:
主页
>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时间:
2022-1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规定,原告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父母的父母早已去世,原告就是其养父母徐某某夫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从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时起,原告养父母的遗产就归原告所有,属原告的财产。
网站链接加微信号:13631331686 >>
企业网站模板
织梦模板
跟版网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
邹律师
咨询手机:
13631331686
微信号即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