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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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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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9
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双方不再属于亲子关系了,因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当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亲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