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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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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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7
遗嘱自由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处置个人财产不受其他因素限制。遗嘱自由包括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等。
遗嘱自由原则指的是法律上的遗嘱自由,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法律快车提示,被继承人可以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方式中选择任何形式设立遗嘱。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任何人。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
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