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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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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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股份收买请求权为股东的自益权,其行使非以参与公司治理为目的,而是异议股东收回投资并退出公司之权利;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行使将会影响到股东资格的存续并与股东地位密切相连,因此为股东的固有权,不得由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或限制;股份收买请求权具有形成权之性质,异议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主张股份收买请求权,无需公司的承诺即可在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形成买卖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合同关系。
1.适用之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异议股东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异议股东有时较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份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只能被迫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可以缓解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较为自由,公开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更是可以随时通过证券市场用“脚”投票,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似无适用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需要。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正常价值,异议股东用“脚”投票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不是叠床架屋的制度重复,而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总之,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