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8-23
遗嘱证人具备的条件:
1.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危及情况下的口头的遗嘱,都是需要见证人的。根据规定,需要有见证人的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为遗嘱见证人不能与遗嘱或遗嘱人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本来就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因其个人原因,导致遗嘱无效,也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