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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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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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1.遗嘱的真伪鉴别,首先需从遗嘱的字迹入手,通过笔迹鉴定等手段来确认其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2.还需审查遗嘱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遗嘱的订立是否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只有当遗嘱满足这些条件时,它才具备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以下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论其后来是否恢复行为能力,均属无效。
2.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基于其自由意志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均无效。
3.内容合法性: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同时,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财产处分权: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