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8-23
面对遗嘱的撰写,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是至关重要的。
1.主体必须合法,即立遗嘱人需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确保遗嘱意愿真实、有效的前提。
2.遗嘱的客体也需合法,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为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3.遗嘱的内容亦需合法,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且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同时内容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4.遗嘱的形式需符合法定要求,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格式。
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一系列严格要求。
1.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对于录音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体现其真实意愿。
3.代书遗嘱则需由立遗嘱人口授,由他人代书,并同样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包括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的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
4.公证遗嘱则需通过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其法律证据效力最强。无论哪种形式的遗嘱,立遗嘱人都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具体、明确,以免日后执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