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1-22
口头遗嘱生效的关键在于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
1.它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这是口头遗嘱生效的前提条件。
2.一旦危急情况解除且立遗嘱人未死亡,该口头遗嘱即失效。这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命垂危后恢复了其他立遗嘱的能力,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这些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的订立要求十分严格,它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进行。
1.这里的“危急情况”指的是立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2.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恢复了其他立遗嘱的能力,那么口头遗嘱即失效,应改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对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证人的见证至关重要。
1.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因此,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必须确保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