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2-05-19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分歧较大的是未成年人解除婚约时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婚约财产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以结婚为目的和接受财产之后,在订婚的男女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即习惯上的婚约关系与财产关系。一方要解除婚约,应当告知对方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对原订婚时赠送的财产也要言明是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还是不返还。婚约即可视为被解除。我国现行的法律不承认婚约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并非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不能把“财产”与“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割裂开来,无视“婚约”来确定“财产”的诉讼主体。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分歧较大的是未成年人解除婚约时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的人认为,未成年人订婚时未直接赠送和接受财产,因而不应当是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这种认识忽视了未成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可以剥夺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解除婚约是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这一客观事实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婚约财产的实质争议者也是未成年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应当是未成年人。有的人认为婚约财产来源于家庭的,应将其订婚赠送财产的一方的父母确定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这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混淆了“家庭共有”和“父母”共有财产的界限。二是如果认为婚约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财产,就应有家庭财产共有人(订婚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订婚人)作为其权利主体参加诉讼,而不仅仅限于订婚人的父母了。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没必要先考虑婚约财产的来源。在确定这类的案件诉讼时,也不应以婚约的来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