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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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2-10-31
(一)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离婚。在国内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的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并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离婚的书面文件。法院会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二)夫妻双方未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不同意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国外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在国内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需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被告在国外的住址。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及最高院、司法部、外交部的相关规定,受诉法院将需要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法院系统呈递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送达。如果被告应诉答辩,法院就会开庭审理。如果被告无法找到,不应诉,不答辩,法院会缺席判决。但是,这样的判决只会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做出判决,一般不会对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待国外的一方回国后,双方再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