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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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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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9
如果法院按照被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果原告已签收,被告的邮件退回之日起超过15日被告未提起上诉的,判决就可生效。
不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二审判决是生效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次上诉。因为上诉权只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即当事人在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则有权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状可以向一审法院,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