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07-11
具体如下所述: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赌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只靠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事实。有的原告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法庭否定。因为提供证言的证人往往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因为与原告存在特定的亲近关系,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存在夸大、隐瞒甚至是虚构的现象,可信度当然遭到质疑;而且,单个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与其它证据联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